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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代县雁门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

2025年12月28日 11:14:40 访问量:192

山西省代县雁门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名:山西省代县雁门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会的宗旨是: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基金会的原始注册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来源于发起人刘眉寿、周根兰、张玉宝及代县兴旺矿业有限公司、代县阳鑫铁矿、代县宝山钢铁公司的一次性捐赠。其中代县兴旺矿业有限公司捐赠金额人民币为150万元、代县阳鑫铁矿捐赠金额人民币30万元、代县宝山钢铁公司捐赠金额人民币为20万元。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山西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山西省教育厅。

 本基金会的住所为忻州市代县实验小学北楼一层西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资助代县籍当年公办本科院校(艺术类除外)录取的贫困家庭大学生;

(二)资助代县籍品学兼优、家庭特别困难的在校高中生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本基金会由11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的资格

(一) 认同本基金会的宗旨、目标,并志愿服务于理事会

(二) 具有在某一领域从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经历,拥有较好的个人声望

(三) 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

(四) 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和人际沟通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 第一届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 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四)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十一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享受本基金会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基金会举办的活动

(三) 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

(四) 遵守本基金会章程,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

(五) 执行本基金会决议

(六) 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

(七) 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第十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持。

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 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十五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交由出席理事审阅、名。因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均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持反对意见记录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 本基金会设立监事会监事3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第十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 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

(二)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 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十九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可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 审核由秘书长提交理事会讨论的年度重大活动计划

() 审核由秘书长提交的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报告。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基金会本年度工作提出总结报告,并对下年度的主工作提出建议;

() 负责基金会日常运转,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 向理事会提出基金会年度重大活动计划建议

() 提出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 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经理事会审批

() 提议聘任或解聘基工作人员人选,报经理事会决定

() 提出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报告

()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 本基金会收入来源于

(一) 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捐赠

(二) 基金存款所产生的利息

(三) 其他合法收入。

十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 本基金会开展募捐活动时,应当具有慈善组织属性,并依法取得募捐资格证。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 资助代县籍当年公办本科院校(艺术类除外)录取的贫困家庭大学生;

(二)资助代县籍品学兼优、家庭特别困难的在校高中生

(三) 资助其他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有关项目和业务活动;

(四)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五 本基金会的重大活动是指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三十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 本基金会按照如下标准执行:

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四十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 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 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 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 财产要登记造册。

第四十四 本基金会进行年报、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报。

第四十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报告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项目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第五十一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第五十二条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三条 本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六章  终止情形及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五十四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 已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 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五十五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五十六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附则

 

第五十 本章程经202511月25日第三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编辑:代县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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